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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施行 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米
文章来源:      2006-1-20 8:54:58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下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于13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办法还明确指出,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减半征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只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专家观点

集资、合作建房也属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规定,今后,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将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并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中国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顾云昌:把原来一些本不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的集资、合作建房也纳入了,这意味着已经享受了这一政策的人就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了。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有限制

  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将严格控制以中小套型为主,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限制建设大面积高档经济适用住房。

  顾云昌:面积不能过大,意味着经济适用房正朝着符合它本来面目的方向发展,使中低收入家庭都能享受到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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