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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代夫购房 最终被判无效
文章来源:      2006-1-24 9:04:00
 
  丈夫出差期间,张女士擅自决定以丈夫名义定下一套百万豪宅,但丈夫回来后却拒绝接受这一合同。昨天,市一中院专为此案发出了本市首份家事代理权的司法建议函,要求地产公司遇到单方出面办理购房等家庭重大事项时,查看特别授权书。

  张先生和自己的妻子准备买房。2004年8月,在张先生去外地出差时,他的爱人用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他的名义定下了住总公司一套价值116万余元的商品房。张先生出差回来后却对这一购房决定不予认可。他认为,购房合同并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所以不能生效。在多次交涉仍不能要回2万元定金后,张先生将住总公司告上了法院。2004年年底,一审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并认定房地产公司有理由相信妻子的行为能够代表张先生,因此该合同对张先生具有约束力。张先生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市一中院审理后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适用“家事代理权”规定,张先生妻子以张先生名义购买的价值百万元的商品房,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房地产交易事项,属于夫妻间的重大事项,应该由双方协商解决。因此,张女士以张先生名义签订购房协议,也应该持有张先生的特别授权委托证明。在市一中院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退还1万元定金”的调解协议。

  昨天,市一中院向住总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该公司今后认真审核夫妻购房人的资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规定。

  法律关键词:家庭事务代理权

  据该案主审法官王忠介绍,日常生活中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以家庭名义购买生活用品等,并由夫妻双方对外承担责任。但家事代理权,如处理购买房屋这样的重大财产事项,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定夺。在一方单独出面办理时,还需要出具对方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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