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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延迟交付开发商赔业主违约金
文章来源:      2006-1-24 9:03:59
 
  梗概

  由于开发商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启用会所等设施,遭到业主索赔。近日,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给付吴先生自2003年7月1日至合同约定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时止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购房款的万分之一计算。

  详情

  吴先生于2001年6月签约购买了东二环某项目一套住宅,建筑面积160.09平方米,总房款116万余元。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时间是2002年3月31日,实际在2002年5月1日交付。该项目公司在合同中承诺:有关基础设施应在合同规定日期前启用,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每日按房价万分之一计算)。入住后,吴先生与开发商产生纠纷。吴先生认为该项目公司未按期交付车库、会所、园林及其内的运动设施,要求该项目公司支付违约金。

  该项目公司辩称:关于公共设施延期交用及环境问题等,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书,吴先生已经领取补偿金49957元和物业费3055元,无权起诉。

  宣武法院经审理确认,该项目公司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期达到使用条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审理中,法院于2004年6月17日进行勘察,车库、园林、运动设施等已经交付使用,会所中的乒乓球室及室内运动设施已对外开放。判决该项目公司一次性给付吴先生违约金41299元。

  判决后,吴先生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双方所签订合同中关于车库、会所、园林及运动设施交付使用的事实认定错误。作为二审法院的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4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中约定:电话于房屋交付后30日内达到报装条件。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自规定之日起至实际达到使用条件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审法院审理期间,于2004年6月17日到小区实地勘察。经勘察,会所中的乒乓球室及室内运动设施已对外开放。车库及园林已交付使用。吴先生对此有异议,提出会所未交付使用。该项目公司认可会所仍在进行改造。

  由于该项目公司承认会所仍在进行改造,且没有提供会所交付使用的相关证据,对此,该项目公司应承担会所达到交付使用时止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给付吴先生自2003年7月1日至合同约定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时止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购房款的万分之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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