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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出新规:个人合同薪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
文章来源:      2006-1-11 12:03:34
 
  本报讯(记者于心欣)即日起至3月20日,市政府法制办在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送审稿)意见。送审稿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送审稿中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有2/3以上成员出席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马上就访

  集体合同改变职工弱势地位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韩智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常见的主要是个人劳动合同,北京正在进行集体合同的推广工作。集体合同不具备替代个人合同的作用,两个合同职工都要签订。

  个人劳动合同多由企业预先拟定好,职工处于弱势地位。而集体合同是工会和用人单位协商好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问题后,职工群体和单位签订的合同,这样更有利于职工维护权益。另外,个人和企业发生矛盾属单个的劳动争议,而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群体,多数情况下不是靠劳动争议来处理,而是靠集体合同条例或三方协调机制来解决矛盾。记者 赵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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