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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平: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文章来源:      2006-1-11 12:03:35
 
  新华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裴闯)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如何圆满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保证司法公平成为民众关注的热点。正在北京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的多位政协委员认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应是和谐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司法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更好地发挥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如城乡差距过大等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罗豪才分析说,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然会触动原有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利益格局,引起既有利益格局的重新分化组合。在利益不断分化重组的过程中,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间难免产生相互冲突的利益诉求,利益失衡的矛盾往往会更加突出。

  委员们认为,中国党和政府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蓝图正逢其时,但是,蓝图要变成现实需要的是全方位的努力。“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有了矛盾时能够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解决,不至于演化成激烈的对抗和大规模的冲突。”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学家邓伟志说。

  在现代社会,法治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司法裁判是解决问题、避免冲突的最后途径。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指出,司法机关起着定纷止争、稳定社会分配结果和交易秩序的作用。近几年来,中国通过司法机关解决的矛盾纠纷平均每年达600多万件,这些矛盾和纠纷的司法解决为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万鄂湘认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中国司法机关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主要原因包括:司法队伍存在整体素质不高,编制不足,裁判不公等问题;审判机关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受到干扰;终审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受到挑战,等等。

  万鄂湘提出,应该高度重视司法机关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保证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尊重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司法环境。

  相关专题:2005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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